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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作者: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9-10-14 | 2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市府发〔201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泸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8〕211号)精神,建设和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泸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围绕推动泸州“三大千亿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技术转移主体,畅通技术转移通道,突破制约“产学研金”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打造川渝滇黔结合部技术转移转化区域中心。 

  (二)预期目标。 

  到2020年,适应我市创新需求的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技术交易市场初步形成,综合性、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并行发展的技术转移网络基本形成。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1-2个、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3家,培育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10户,培养专业技术经纪人30人。科技成果供给能力明显提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到3件,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亿元。 

  到2025年,全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产学研用多方协同推进技术转移转化的格局形成,全市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1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优化技术转移体系基础。 

  1.培育壮大技术转移企业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符合《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项目资金后补助。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一批成果创造能力强、成果转化水平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到2020年,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100户以上,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10户以上。 

  2.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我市各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创建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围绕园区、基地主导产业发展,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搭建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形成各具特色的技术转移转化模式,吸引省内外科技成果到泸州转化落地,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我市新获准建设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每个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到2020年,全市力争新建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1-2个。 

  3.打造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推进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泸州分中心建设,积极对接国、省科技成果转化共享服务平台,优化完善 “酒城科创航—川南(泸州)科技资源交易市场”网络平台,拓宽资源信息来源,提升信息质量,开展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技术转移服务,通过高效对接国、省和市外科技资源,推动我市科技成果的共享、应用和转化。对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成效明显的平台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4.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四川大学泸州产业技术研究院、重庆大学泸州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高校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在岗位管理、考核评价、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人员的激励和保障。结合泸州产业发展,引进高校院所来泸设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市场为导向,面向企业技术需求,深度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家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到2020年,全市建成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3家。 

  5.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强技术市场从业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注重技术转移人才引进和培养,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泸州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依托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培训,各区县、园区及技术转移机构选送人员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认定,加大技术转移工作人才保障。对经省级以上机构新培训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送培单位。到2020年,全市专业化技术经纪人达到30人以上。 

  (二)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1.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强化试验试制、分析检测、技术对接、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对接等技术转移服务支撑,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成果转化链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农业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对新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审核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升级版)每家补助20万元、国家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每家补助1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每家补助5万元。到2020年,全市建成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30家以上。 

  2.畅通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通道。强化军民两用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加强信息收集和发布交流。引导优势民品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促进军民融合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加强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大力培育孵化一批“专精特新”军民融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实现军民科技成果产业化。 

  3.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合作。加强与中东部省、市的科技交流,深化与北京、上海、深圳、杭州、重庆、成都等地高校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合作,大力承接中东部及沿海地区的产业技术转移,实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常态化。加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各类国际性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园区、企业参加“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中国(绵阳)科技城国际科技博览会”等活动,开展科技、人才、项目、资金对接。支持园区、企业、高校院所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实施一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个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4.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精准对接机制。围绕我市酒业、电子信息、化工、机械装备、现代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创新需求,分行业领域专门邀请省内外高校院所相关领域的专家,来泸开展现场对接活动,精准识别企业技术需求、精准开展技术合作攻关、精准推送转化技术成果。全市每年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专场精准对接活动2次以上。 

  (三)强化技术转移保障支撑。 

  1.优化技术转移转化政策环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依法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充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快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政策,提高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标准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责任;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其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3.落实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税收激励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和开发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用好用活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引导资金、校地战略合作资金,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推进专利质押融资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保险服务。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有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引导有条件的县区、园区加快发展和引进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构建完善的技术转移转化资金链。 

  5.加大对技术转移转化奖补力度。对我市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按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3‰(吸纳)、2‰(输出)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用于奖励单位技术转移具体工作人员);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促成技术交易的,按其备案后正式登记认定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40%用于奖励其技术经纪人)。建立国家、省级科技奖配套奖励机制,积极提名推荐转化成功的优秀科技成果申请省级、国家科技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其科研团队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6.加强对技术转移的司法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积极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支持在泸各高校、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健全细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强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各区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具体措施,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抓好政策落地。 

  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确保国家、省和我市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落地见效,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使各级各类政策衔接配套,形成推动技术转移转化的合力。 

  (三)强化督查和总结。 

  每年初将技术合同成交额任务进行分解,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督查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加强过程监督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推动相关工作和任务落地落实。大力宣传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成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在全市形成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