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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作者: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9-09-26 | 23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市府发〔2019〕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企业从城区退出搬迁入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退城入园”)工作步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发展、城市生态宜居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优化长江、沱江沿江产业布局,促进工业经济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产业升级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按照“立足长远、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 的原则,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规划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企业作为搬迁改造主体,在资金筹集、退城搬迁、项目实施、转型升级、职工安置等方面要主动发力,按计划完成搬迁改造。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区县、园区、部门协作配合,加大统筹协调和政策扶持,积极推动企业退城入园搬迁,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提档升级、做强做大。实施升级式搬迁原则,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增资扩产、加大投资、升级工艺、创新技术、改进管理,带动企业提档产品质量、提升安全环保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权责一致,统筹兼顾。按照“谁受益谁奖励、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收储土地政府和税收受益政府负责退城入园企业补偿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支付,退城企业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有序稳定推进企业退城入园。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1000米范围内,需搬迁改造且入驻园区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企业。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退城搬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因绿色安全发展需要、对城市功能布局有影响不符合规划等须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 

  2.需要通过改造升级做大做强,而原址扩建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须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 

  3.其他需要退城入园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入园投资条件。退城的工业企业必须入驻“4+6”产业园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现有园区规划范围内设立的“园中园”。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符合园区产业规划、规划环评等要求,且符合园区投资强度、税收效益等入驻标准; 

  3.搬迁入园新建项目投资规模、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均优于原企业。 

  (三)符合土地收储条件。搬迁企业将原址土地交由市或区政府按程序征收收储。企业须对原址土地进行土壤治理修复并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 

  三、有关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快搬迁。鼓励退城入园企业早搬、快搬,在项目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8号)标准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已搬迁到工业园区继续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其入园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由收储土地的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实后,按新建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给予企业达产奖励。鼓励退城入园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对在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且达到合同约定效益的工业企业,在达产当年,由受益财政按当年销售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的为准)的0.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产品推广、人才培养等。 

  (四)落实争取惠企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税降负相关政策,积极帮助退城入园企业争取国家、省、市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企业入驻园区项目享受落户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退城企业大上项目、上大项目,对实施投资规模大、行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的重大项目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政策进行奖励扶持。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全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协调配合;属地区县、园区负责具体实施,要落实责任、稳妥推进、加大扶持;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主动发力、依法搬迁、加快建设。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入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资金保障。市、区政府根据退城入园工作年度资金需求,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企业搬迁和改造升级奖励。搬迁补偿与改造升级奖励资金由土地收储政府和受益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要素供给。要素部门全力保障搬迁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水、电、气、油、运、资金等要素,搬迁企业在原厂址享受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惠政策在不与最新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继续适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退城入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督导监管。督促企业对搬迁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加强对依法征收的土地、资产及项目固定资产等评估工作的监管,强化对搬迁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搬迁企业、评估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和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收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原址属地政府提出退城入园申请,并附退城入园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搬迁时限、迁建地点、用地面积、入园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二)申请批准。原址属地政府对企业退城入园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合同签订。经批准同意实施退城入园的企业与征收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入驻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产时间、产品及产能规模、年营业收入、年上缴税金等内容。相关合同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奖补申报。企业向收储土地的政府和税收受益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退城入园奖励申请报告,同时附上企业退城入园工作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项目投资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销售收入佐证凭据等相关资料。 

  (五)评估审查。收储土地的政府牵头负责企业改造升级奖励评估审查工作,税收受益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企业竣工达产奖励评估审查工作。 

  (六)资金拨付。企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程序拨付征收部门;企业改造升级和竣工达产奖励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拨付企业。相关奖补审定情况报领导小组备案。 

  六、其他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在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或企业法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泸州市诚信黑榜名单的,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搬迁和入园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竣工投产的企业,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二)本《意见》与现行市级相关扶持政策属同类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的原则进行奖补。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政策。各县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9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