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天背六科—202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第9天
科目 | 内容提示 |
会计 |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确认、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和列报 |
审计 |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保存、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
财务成本管理 | 不同预算编制方法的对比、营业预算的编制、现金预算的编制、作业预算的编制 |
经济法 | 租赁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其他合同 |
税法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关税税收优惠、关税的征收管理、船舶吨税法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化战略、战略钟、基本竞争战略的应用 |
(一)会计部分
三十、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确认
(一)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1.分类原则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企业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决议一般需要由企业相应级别的管理层作出,如果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应当已经获得批准;②企业已经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③预计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起一年内,出售交易能够完成。
2.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
如果涉及的出售不是关联方交易,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如果涉及的出售是关联方交易,不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企业可以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
(1)意外设定条件。
(2)发生罕见情况(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等不可控情况)。
3.不再继续符合划分条件的处理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如果处置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企业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当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二)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1.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对于企业专为转售而新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条件,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其他条件包括: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2.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情形 | 个别报表会计处理 | 合并报表会计处理 |
100%→0% | 全部股权(100%或60%)划分为持有待售 | 所有资产、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无论对子公司是否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始终应当按准则规定确定合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 |
100%(60%)→30% | ||
45%(50%)→10% | 出售部分终止权益法核算(35%或40%),并划分为持有待售,剩余股权(10%)在出售股权处置前仍采用权益法核算。 | 不涉及 |
100%→80% | 未丧失控制权,不属于“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有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因此,不应当将拟出售部分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
三十一、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和列报
时点 | 处理原则 | 会计分录 |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 |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对于拟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考虑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后,该减值金额后续不得转回。 | 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减值准备 |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 | (1)如果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整体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 | 如果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 借: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 |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处置组) |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 —— |
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如果该处置组包含商誉,应当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准则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
如果后续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但不得恢复已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 | 借: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
(二)持有待售报表列报
(1)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①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
②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2)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列报。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允许采用简便方法处理,将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分别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示。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列示要求与其他终止经营一致,即将该子公司净利润与其他终止经营净利润合并列示在“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中。企业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可以更为简化。
(3)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列报。
对于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其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将原来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重新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列报,并调整其账面价值。在当期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企业还应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审计部分
三十一、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不包括:
(1)草拟的: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
(2)初级的: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
(3)错误的: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
(4)重复的: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目的
1.基本目的
(1)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2)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照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即提高职业判断的可辩护性)。
2.其他目的
(1)有助于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2)有助于项目组成员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的责任;
(3)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4)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5)便于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类型的项目复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6)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三)确定审计工作底稿格式、要素和范围的考虑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2)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3)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4)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5)识别出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6)当从已执行工作或获取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基础的必要性;
(7)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
(四)底稿中记录事项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通常具有唯一性,常见的几类识别特征如下:
记录事项 | 识别特征及示例 |
单据 | 单据的唯一编号。如订购单、发运单、签收单和会计凭证等,注意区别不同的会计期间,以保证查询编号可以直接识别相关项目或事项。 |
样本来源、抽样起点和间隔 | 说明选样的方法,重新执行此方法可以追踪到特定的样本。 |
询问程序 | 询问的时间、被询问人的姓名及职位 |
观察程序 | 观察的对象或观察过程、相关被观察人员及其各自的责任、观察的地点和时间 |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事项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4)可能导致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增加强调事项段的事项。
(六)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和签署
(1)审计工作的每一部分都应包含与已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及其是否实现既定审计目标相关的结论,还应包括审计程序识别出的例外情况和重大事项如何得到解决的结论。
(2)通常需要在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执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复核人员、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复核日期;在需要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及复核日期;如果若干页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同一性质的具体审计程序或事项,并且编制在同一个索引号中,可以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第一页上记录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和复核人员并注明日期。
三十二、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保存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
1.工作性质
归档是指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档案,属于一项事务性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审计结论。
2.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事务性变动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3.归档期限
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或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4.归档要求
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将其分别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1.总体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2.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3.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
(3)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
(1)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进行质量管理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或调查,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应与其他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并应能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或自集团审计报告日起(若迟于审计报告日),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三十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 | 内容 |
人员 | (1)应当包括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2)对较为复杂、审计风险较高的领域,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复核,必要时可以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复核,例如,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应对、重大会计估计及其他复杂的会计问题、审核会议记录和重大合同、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持续经营存在的问题等。 |
时间 | 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贯穿审计全过程,例如,在审计计划阶段复核记录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的工作底稿,在审计执行阶段复核记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工作底稿,在审计完成阶段复核记录重大事项、审计调整及未更正错报的工作底稿等。 |
(二)项目合伙人复核
项目 | 内容 |
内容 | (1)重大事项; (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3)根据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
要求 |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
(三)财务成本管理部分
三十五、不同预算编制方法的对比
1、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项目 | 增量预算 | 零基预算 |
含义 | 以历史期实际经济活动及其预算为基础,结合预算期的变动情况,通过调整历史期经济活动项目及金额形成预算的预算编制方法。 | 不以历史期经济活动及其预算为基础,以零为起点,从实际需要出发分析预算期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综合平衡,形成预算的预算编制方法。 |
评价 | (1)优点:编制工作量小。 (2)缺点:当预算期的情况发生变化,预算数额会受到基期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可能导致预算的不准确,不利于调动各部门达成预算目标的积极性。 | (1)优点:不受前期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的制约,能够调动各部门降低费用的积极性。 (2)缺点:编制工作量大。 (3)适用性:适用于企业各项预算编制,特别是不经常发生的或编制基础变化较大的预算项目。 |
2、固定预算和弹性预算
项目 | 固定预算 | 弹性预算(公式法/列表法) |
含义 | 在编制预算时,只根据预算期内正常、可实现的某一固定的业务量水平作为唯一基础来编制预算的方法。 | 在成本性态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本量利关系,按照预算期内相关的业务量水平计算其相应预算项目所消耗资源的预算编制方法。 |
评价 | 适应性差和可比性差 | 适用范围较广,便于预算执行的评价和考核 |
3、定期预算和滚动预算
项目 | 定期预算 | 滚动预算(逐月/逐季/混合) |
含义 | 以固定不变的会计期间(如年度、季度、月份)作为预算期间编制预算的方法。 | 在上期预算完成情况的基础上,调整和编制下期预算,并将预算期间逐期连续向后滚动推移,使预算期间保持一定的时期跨度。 |
评价 | (1)优点:保证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在时期上配比,便于依据会计报告的数据与预算的比较,考核和评价预算的执行结果。 (2)缺点:不利于前后各个期间的预算衔接,不能适应连续不断的业务活动过程的预算管理。 | (1)优点:能保持预算的持续性,有利于结合企业近期和长期目标考虑未来业务活动;使预算随时间推进不断调整和修订,与实际情况更相适应,有利于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2)缺点:编制工作量大。 |
三十六、营业预算的编制
(一)营业预算的编制过程
(二)营业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要点
项目 | 内容 |
销售预算 | 销售预算的主要内容是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收入。 |
生产预算 | 生产预算是在销售预算的基础上编制的,包括销售量、期初和期末产成品存货、生产量,只是实物量预算,而非价值量预算。 |
直接材料预算 | 直接材料预算是以生产预算为基础编制的,同时要考虑原材料存货水平。 |
直接人工预算 | 直接人工预算也是以生产预算为基础编制的。 |
制造费用预算 | 制造费用预算通常分为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制造费用两部分进行预算,其中:变动制造费用以生产预算为基础来编制;固定制造费用需要逐项进行预计,通常与本期产量无关,按每季度实际需要的支付额预计,然后求出全年数。 |
产品成本预算 | 产品成本预算,是销售、生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预算的汇总。 |
销售和管理费用预算 | 销售费用预算,是指为了实现销售预算所需安排的费用预算,它以销售预算为基础,分析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和销售费用的关系,力求实现销售费用的最有效使用。 管理费用是企业管理业务所必需的费用,多属于固定成本,一般是以过去的实际开支为基础,按预算期的可预见变化予以调整。 |
三十七、现金预算的编制
项目 | 内容 |
组成 | 可供使用现金、现金支出、现金多余或不足、现金筹措和运用。 |
可供使用资金 | 可供使用现金=期初现金余额+预算期现金收入 (1)期初现金余额:第一期期初一般直接告知,或通过简单计算即得,以后各期期初余额,取上一期期末余额。 (2)预算期现金收入:现金收入主要来源于销货,数据来自销售预算。 |
现金支出 | 包括预算期的各项现金支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的数据分别来自营业预算;此外,还包括所得税费用、购置设备、股利分配等现金支出,有关数据分别来自另行编制的专门预算。 |
现金多余或不足 | 可供使用资金-现金支出>最低现金余额,说明现金多余。可供使用资金-现金支出<最低现金余额,说明现金不足。 |
现金筹措和运用 | 现金有多余,可用于偿还过去向银行取得的借款,或者用于短期投资;现金不足,要向银行取得新的借款。 |
三十八、作业预算的编制
项目 | 内容 |
适用范围 | 主要适用有以下特征的企业: (1)作业类型较多且作业链较长。 (2)管理层对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要求较高。 (3)生产过程多样化程度较高。 (4)间接或辅助资源费用占比较大。 |
编制程序 | (1)确定作业需求量:根据预测期销售量或销售收入预测各产品(或服务)的产出量(或服务量)、批次数、品种类别数以及每类设施能力投入量,进而分别按单位级作业、批别级作业、品种级作业、设施级作业等的作业消耗率计算各类作业的需求量。例如:单位级作业需求量=Σ各产品(或服务)预测的产出量(或服务量)×该产品(或服务)作业消耗率。 (2)确定资源费用需求量:资源费用需求量=Σ各类作业需求量×资源消耗率。 (3)平衡资源费用需求量与供给量:如果没有达到基本平衡,需要通过增加或减少资源费用供给量或降低资源消耗率等方式,使两者的差额处于可接受的区间内。 (4)编制预算:资源费用预算=Σ各类资源需求量×该资源费用预算价格。 企业应收集、积累多个历史期间的资源费用成本价、行业标杆价、预期市场价等,建立企业的资源费用价格库。 (5)审核最终预算:预算评审小组一般应由企业预算管理部门、运营与生产管理部门、作业及流程管理部门、技术定额管理部门等组成。评审小组应从业绩要求、作业效率要求、资源效益要求等多个方面对作业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企业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
优点 | (1)基于作业需求量配置资源,避免资源配置的盲目性。 (2)通过总体作业优化实现最低的资源费用耗费,创造最大的产出成果。 (3)作业预算可以促进员工对业务和预算的支持,有利于预算的执行。 |
缺点 | 预算的建立过程复杂,需要详细地估算生产和销售对作业和资源费用的需求量,并测定作业消耗率和资源消耗率,数据收集成本较高。 |
(四)经济法部分
二十七、租赁合同
(一)租赁期限
1.不定期租赁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期限的上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 解析 |
租赁物的使用 |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租赁物维修 |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
租赁物改善 | (1)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需出租人同意。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转租 |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收益归属 |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租赁期限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租赁合同的解除 | (1)出租人解除: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解除: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次承租人的代为履行 |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2)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领。 (3)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三)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与处理
无效事由 | 瑕疵治愈事由 |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权
(1)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①含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适用范围: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3)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别人关系硬 |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租户有过错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
3.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十八、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 | ①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其他情况应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③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④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付息时间 |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且依照有关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还本时间 |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2.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规定
(1)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
(2)利率确定。
借期内利率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逾期利率 |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3.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①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具体规定
角度 | 内容 |
买卖角度 | (1)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
租赁角度 | (1)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
借款角度 | (1)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如1元)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
2.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对比
项目 | 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维修义务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属 | 出租人 | |
租赁物毁损灭失 |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十九、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与性质
1.阴阳合同
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合同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监理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补正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3.合同无效时的价款支付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合格 | 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包”“分包”“转包”
(1)原则上,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对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确认其无效。
(四)建设工程竣工
1.竣工日期
情形 | 付款日期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
2.竣工效力
(1)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建设工程付款
情形 | 付款日期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 | 交付之日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 当事人起诉之日 |
(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十、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述
角度 | 内容 |
赠与合同 | (1)单务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4)赠与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5)赠与的意思表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赠与附义务 |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赠与财产有瑕疵 |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类型 | 行使条件 | 行使期限 | ||
任意撤销 | 以下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 (1)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通常是交付之前)。 | ||
法定撤销 |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 无论交付前后、无论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是否经过公证,均可以撤销。 |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
三十一、其他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1)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合同
1.转委托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委托合同的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
3.责任承担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特点
一般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的订立具有强制性,以保障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2.客运合同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合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货运合同
(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行纪合同
1.行纪行为中的定价
(1)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向委托人买入,或出卖给委托人)。行纪人要行使介入权,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人委托的商品具有市场定价。
(2)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在可以行使介入权的情形,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五)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类型,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职务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3.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专利权、技术秘密,还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五)税法部分
三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内容 | 具体规定 |
纳税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 | (1)购买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人。 (2)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
计税依据 | 实际交易价格(零售价和运保费) |
计征限额 | (1)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2)限额以内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税率的70%征收。 (3)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的仅一件商品的单笔交易(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全额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三十四、关税税收优惠
特征 | 优惠类型 | 具体内容 |
小额、无价值 | 免税 |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进出境必需 | 免税 |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损失、损坏 | 免征或酌情减征 | (1)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 (2)在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受损程度减征。 |
外交 | 免税 |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免税的货物、物品。 |
特定减免税 | 免税 | (1)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 (2)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3)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新型显示器件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满足需求的货物。 (4)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
暂时进出境 | 暂时免税 |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出境时提供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6个月内应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
三十五、关税的征收管理
角度 | 具体规定 |
申报和缴纳 | (1)申报期限:进口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缴纳期限:15日内 |
强制执行 | (1)征收关税滞纳金:按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2)强制征收: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
退还 | (1)因原状退货等情形申请退还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2)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退还,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补征 | 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无滞纳金。 |
追征 | 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
三十六、船舶吨税法
(一)征税范围
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提示: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也应征收,可适用优惠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提示:
(1)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按50%征收。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0.67吨折算净吨位,不同期限的定额税率不同。
2.税率的分类
定额税率按照吨税执照期限划分为:1年、90日、30日,三种期限。
(三)税收优惠
特征 | 优惠类型 | 具体内容 |
小额 | 免税 |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农业 | 免税 | 捕捞、养殖渔船 |
军警 | 免税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警用船舶 |
外交 | 免税 | 依照法规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船舶。 |
非机动驳船 | 免税 |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空载、不上下客货 | 免税 | (1)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3)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延期优惠 | 可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四)征收管理
(1)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缴款期限为15日内。
(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部分
三十、基本竞争战略——成本领先战略
项目 | 内容 |
优势 | (1)形成进入障碍(价格低廉); (2)增强讨价还价能力(供需双方); (3)降低替代品的威胁(性“价”比); (4)保持领先的竞争地位(价格优势)。 |
风险 | (1)成本:技术的变化可能使过去用于降低成本的投资与积累的经验一笔勾销; (2)竞争者:产业的新进入者或追随者通过模仿或者使用具有更高技术水平的设施,达到同样甚至更低的产品成本; (3)消费者:市场需求从注重价格转向注重产品的品牌形象,使得企业原有的优势变为劣势。 |
实施条件 | (1)市场情况——外部: ①消费者: a.关心价格:产品具有较高的价格弹性,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价格敏感用户; b.不关心品牌:购买者不太关注品牌; ②产品:产业中所有企业的产品都是标准化的产品,产品难以实现差异化。 ③竞争者: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消费者的转换成本较低。 (2)资源和能力——内部: ①选择适宜的交易组织形式; ②降低各种要素成本; ③资源集中配置; ④在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中装备相应的生产设施来实现规模经济; ⑤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程度; ⑥提高生产率; ⑦改进产品工艺设计 |
三十一、基本竞争战略——差异化战略
项目 | 内容 |
优势 | (1)形成进入障碍(产品特色); (2)增强讨价还价能力(供需双方); (3)抵御替代品的威胁(“性”价比); (4)降低顾客敏感程度(培养客户忠诚度)。 |
风险 | (1)成本:企业形成产品差别化的成本过高; (2)竞争者:竞争对手的模仿和进攻使已建立的差异缩小甚至转向; (3)消费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
实施条件 | (1)市场情况—外部: ①消费者:顾客的需求是多样化的; ②产品:产品能够充分地实现差异化,且为顾客所认可; ③竞争者:企业所在产业技术变革较快,创新成为竞争的焦点。 (2)资源和能力—内部: ①有能够确保激励员工创造性的激励体制、管理体制和良好的创造性文化; ②具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 ③具有很强的市场营销能力; ④具有从总体上提高某项经营业务质量、树立产品形象、保持先进技术和建立完善分销渠道的能力。 |
三十二、基本竞争战略——集中化战略
项目 | 内容 |
优势 | (1)能够抵御产业五种竞争力的威胁; (2)可以增强相对的竞争优势。 |
风险 | (1)市场:狭小的目标市场导致的风险; (2)消费者:不同的购买者群体之间需求差异变小; (3)竞争者:竞争对手的进入与竞争。 |
实施条件 | (1)市场情况—外部: ①消费者:购买者群体之间在需求上存在着差异;(前提) ②产品(或市场):目标市场在市场容量、成长速度、获利能力、竞争强度等方面具有相对的吸引力; ③竞争者:在目标市场上,没有其他竞争对手采用类似的战略。 (2)资源和能力—内部: 企业资源和能力有限,难以在整个产业实现成本领先或差异化,只能选定个别细分市场。 |
三十三、基本竞争战略的综合分析——战略钟
(一)成本领先战略
类型 | 内容 |
低价低值战略 | (1)是一种很有生命力的战略,尤其在面对收入水平较低的消费者群体的企业,很适合采用该战略; (2)可以看成是一种集中成本领先战略。 |
低价战略 | 企业寻求成本领先战略时常用的典型途径,即在降低价格的同时,努力保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变。 |
(三)混合战略
1.含义
在为顾客提供更高的认可价值的同时,获得成本优势。
2.为何可行
(1)规模经济:提供高质量产品的公司会增加市场份额,这又会因为规模经济而降低平均成本。因此取得高质量和低成本的定位。
(2)经验曲线:生产高质量产品的经验累积和降低成本的速度比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快(经验曲线效应)。
(3)效率提升: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可以在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
三十四、基本竞争战略的应用
(一)零散产业的竞争战略
1.造成产业零散的原因
(1)进入障碍低或存在退出障碍——进入障碍低是产业形成零散的前提。
(2)市场需求多样化导致高度产品差异化——需求多样化和消费地点分散化。
(3)不存在规模经济或难以达到规模经济。
(4)其他原因。
2.零散产业的战略选择
类型 | 途径 |
克服零散——获得成本优势 | (1)连锁经营或特许经营; (2)技术创新以创造规模经济; (3)尽早发现产业趋势。 |
增加附加值——提高产品差异化程度 | 许多零散产业的产品或服务是一般性的商品,提高差异化主要靠增加商品附加值(如海底捞火锅)。 |
专门化——目标集聚 | (1)产品类型或产品细分的专门化; (2)顾客类型专门化; (3)地理区域专门化(集中设备、选择更有效的广告、使用唯一的分销商等)。 |
3.谨防潜在的战略陷阱
(1)避免寻求支配地位——“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2)保持严格的战略约束力——易变的战略可能在短期产生效果,但是长期来看,会削弱自身竞争力。(关键词:战略频繁调整)
(3)避免过分集权化——集权化影响生产效率,延缓反应时间,管理人员主动性小。
(4)了解竞争者的战略目标和管理费用——家族式的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目标往往不同。
(5)避免对新产品做出过度反应——投资过度不容易收回。(关键词:新产品)
(二)新兴产业的竞争战略
1.新兴产业内部结构的共同特征
(1)技术的不确定性;
(2)战略的不确定性;
(3)成本的迅速变化;
(4)萌芽企业和另立门户;
(5)首次购买者。
2.新兴产业的发展障碍与机遇
(1)发展障碍。
主要表现在新兴产业的供应者、购买者与被替代品三个方面,其根源还在于产业本身的结构特征。
①专有技术选择、获取与应用的困难;
②原材料、零部件、资金与其他供给的不足;
③顾客的困惑与等待观望;
④被替代品的反应;
⑤缺少承担风险的胆略与能力。
(2)发展机遇。
新兴产业的发展机遇更多地从五种竞争力中的另外两个方面——进入障碍与产业内现有企业的竞争中表现出来。
3.新兴产业的战略选择
(1)塑造产业结构;
(2)正确对待产业发展的外在性;
(3)注意产业机会与障碍的转变,在产业发展变化中占据主动地位;
(4)选择适当的进入时机与领域:
①适宜早期进入情形:
a.企业的形象和声望对顾客至关重要,企业可因为是先驱者而发展和提高声望;
b.产业中的学习曲线很重要,经验很难模仿,早期进入企业可较早开始学习过程;c.顾客忠诚非常重要,那些首先对顾客销售的企业将获得较高的收益;
d.早期与原材料供应、分销渠道建立的合作关系对产业发展至关重要。
②不适宜早期进入情形:
a.产业发展成熟后,早期进入的企业面临过高的转换成本;
b.为了塑造产业结构,需付出开辟市场的高昂代价,其中包括顾客教育、法规批准、技术开拓等;
c.技术变化使早期投资过时,并使晚期进入的企业因拥有最新产品和工艺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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