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天背六科—202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day10
科目 | 内容提示 |
会计 |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
审计 | 期后事项、书面声明 |
财务成本管理 | 债券价值的评估及其影响因素、普通股价值评估、债券和普通股的期望报酬率 |
经济法 |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合伙人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法定事项 |
税法 | 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计算、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蓝海战略 |
(一)会计部分
三十二、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跨年涉及损益类会计科目替换为“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无须调整应交所得税,满足条件确认递延所得税。
(2)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3)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区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举例 |
会计政策变更 | ①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 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 ③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原以风险报酬转移确认收入改为以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 ④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来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⑤新租赁准则要求将原经营租赁资产满足条件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⑥因执行新准则,而对原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进行变更等。 |
会计估计变更 | ①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③固定(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 ④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 ⑤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⑥各类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含输入值的确定)。 ⑦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⑧某一时段履行履约进度的计算方法等。 |
三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是在这个特定期间内发生的全部事项,而是那些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有关的事项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会计内容和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内容 | 会计处理 |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的资产已经按暂估金额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证据,可以进一步确定该资产成本,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确认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获得关于收入的进一步证据等。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等。 | 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 |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8)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9)对于在报告期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等。 | 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三十四、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1)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处理,跨年调整涉及损益类会计科目在考试时需要关注考题要求,历年考题均说明直接使用会计科目或报表项目,无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关于前期差错更正调整所得税时,需要关注考题要求,如果题目中要求调整当期应交税费时,正常调整“应交税费”。如果题目中要求不能调整当期应交税费的,还需要分析是否满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条件,如果满足,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二)审计部分
三十四、期后事项
角度 | 财务报表日后调整事项 | 财务报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
特征 | 对财务报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 | 对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提供证据 |
处理 | 如果金额重大,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对本期财务报表及相关的账户金额进行调整。 | 必要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适当披露。 |
(二)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
1.对期后事项的划分
分类 | 依据 |
第一时段 | 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 |
第二时段 | 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 |
第三时段 | 财务报表报出日后知悉的事实 |
2.第一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
角度 | 要求 |
责任 | (1)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 (2)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所有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识别; (3)无须对之前已实施审计程序并已得出满意结论的事项执行追加的审计程序。 |
时间 | 针对期后事项的专门审计程序,其实施时间越接近审计报告日越好。 |
程序 | (1)了解管理层为确保识别期后事项而建立的程序; (2)询问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是否已发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3)查阅所有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举行会议的纪要,或询问此类会议讨论的事项; (4)查阅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 |
3.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
角度 | 要求 | |
责任 | (1)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该事项;确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询问管理层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该事项。 | |
处理 | 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 (1)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第一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修改后的财务报表被批准的日期; (2)在法律法规或编制基础未禁止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层的修改仅限于反映导致修改的期后事项的影响,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也仅对有关修改进行批准,注册会计师可以仅针对有关修改将用以识别第一时段的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①修改审计报告,针对财务报表修改部分增加补充报告日期,从而表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②出具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
管理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未提交时的处理 | 如果认为管理层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然后再提交审计报告。 | |
管理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已提交时的处理 | (1)如果认为管理层应当修改而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经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财务报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报出; (2)如果财务报表在未经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设法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 |
4.第三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
角度 | 要求 | |
责任 | (1)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报出后知悉了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该事项; ②确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修改; ③如果需要修改,询问管理层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该事项。 | |
处理 | 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 (1)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修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2)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 (3)延伸实施审计程序,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4)在特殊情况下,修改审计报告或提供新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新的或修改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修改原财务报表的详细原因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原审计报告。 |
管理层未采取任何行动时的处理 | (1)如果管理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也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管理层和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将设法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 (2)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通知管理层或治理层,而管理层或治理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设法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 |
三十五、书面声明
(一)书面声明的基本概念
1.概念
(1)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2)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2.性质
(1)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是审计证据的重要来源;
(2)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二)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1.日期
(1)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
(2)由于书面声明是必要的审计证据,在管理层签署书面声明前,注册会计师不能发表审计意见,也不能签署审计报告。
2.涵盖期间
(1)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2)如果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间内,现任管理层均尚未就任,现任管理层可能由此声称无法就审计报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间提供部分或全部书面声明。这一事实并不能减轻现任管理层对财务报表整体的责任。相应地,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向现任管理层获取涵盖整个相关期间的书面声明。
(三)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
(1)如果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
(2)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是否仍然适当。如果认为不适当,注册会计师需要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应对评估的风险。
(3)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的评估,或者重新考虑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的评估,并确定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不一致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4)如果认为书面声明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确定其对审计意
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书面声明
1.措施
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
(1)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2)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3)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2.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诚信产生重大疑虑,以至于认为其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可靠。
(2)管理层不提供下列书面声明:①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管理层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②针对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
(三)财务成本管理部分
三十九、债券价值的评估及其影响因素
(一)债券价值评估的基本步骤
债券价值是发行者按照合同规定从现在至债券到期日所支付的款项现值。具体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①确定评估时点;②确定未来现金流量,并将其准确定位在现金流量轴上;③找折现率,由于现金流的间隔期并不一定是一年,可能是半年或者几个月,因此要找到对应的期折现率;④将未来现金流量按照期折现率计算现值。
(二)债券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
模型 | 计算方法 |
基本模型 | Vd=年利息×(P/A,rd,n)+面值×(P/F,rd,n) |
平息债券 | Vd=计息期利息×[P/A,(1+rd)1/m-1,mn]+面值×[P/F,(1+rd)1/m-1,mn] |
纯贴现债券 | Vd=到期本息支付额×(P/F,rd,n) |
流通债券 | 以最近一次付息时间为折算时间点,计算历次现金流量现值,然后将其折算到现在时点。 |
(三)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 | 具体影响 |
面值和票面利率 | 同向变化,即面值越大,债券价值越大;票面利率越高,债券价值越大。 |
折现率 | 反向变化,即折现率越大,债券价值越小。 |
计息期 | 同向变化,不论债券是折价、平价或是溢价发行,付息频率提高,债券价值都会上升。 |
到期时间 |
四十、普通股价值评估
模型 | 计算方法 |
零增长模型 | 假设未来股利保持不变,现金流量呈现为永续年金,则股票价值V0=D÷rS |
固定增长模型 | 当公司进入可持续增长状态时,股利是不断增长的,且其增长率是固定的。当g为常数,并且rS>g,n→∞时,固定增长股票的股价计算公式为V0=D1÷(rS-g) |
非固定增长模型 | 由于公司股利并不固定,则按照基本原则对不同阶段的股利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
四十一、债券和普通股的期望报酬率
(一)债券的期望报酬率
债券的期望报酬率通常用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到期收益率是指以特定价格购买债券并持有至到期日所能获得的报酬率,它是使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于债券购入价格的折现率,即P0=I×(P/A,rd,n)+M×(P/F,rd,n)时的折现率,计算时需使用内插法/逐步测试法。
(二)普通股的期望报酬率
rS=D1/P0+g,该报酬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股利收益率D1/P0:它是根据预期现金股利除以当前股价计算出来的。
(2)股利增长率g:由于该模型下股利的增长速度也就是股价的增长速度,因此,g可解释为股价增长率或资本利得收益率,并可用公司的可持续增长率估计。
(四)经济法部分
三十二、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最关键之处。
(2)无法人资格。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尽管合伙企业首先以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但对其债务兜底的最终还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和利益分配主要由合伙协议规范,而合伙协议由合伙人
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很少。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事项 | 规定 |
登记事项 | (1)名称。 (2)合伙类型。 (3)经营范围。 (4)主要经营场所。 (5)合伙人的出资额。 (6)执行事务合伙人。 (7)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
备案事项 | (1)合伙协议。 (2)合伙期限。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 (5)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控制或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 |
信息公示 | (1)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2)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变更登记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歇业 | 合伙企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
保真责任 | 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合伙企业,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三)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对比
项目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纳税 |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
组成 | 普通合伙人组成 |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 | |
合伙人人数 | 2人以上 | 2人以上,50人以下 | |
企业名称 |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
合伙企业财产范围 | (1)合伙人的出资(认缴)。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捐赠取得财产。 | ||
合伙企业财产处置 |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利润分配 | 规则 | 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实缴)→平分 | |
限制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不允许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或者部分合伙人完全不承担亏损。 |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项目 | 内容 |
登记事项变更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资产负债变化 | ①转让、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外聘管理人员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合伙协议变动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
合伙人变动 | ①新合伙人入伙。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③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
关联交易 | 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3)表决机制:对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权利主体 | 权利 | 内容 |
全体合伙人 | 查阅权 |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
撤销委托权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代表权 |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异议权 | 对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
非执行事务合伙人 | 监督权 |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合伙人虽无处分权但也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的行为):
分类 | 情形 |
参与权 |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监督权 | ①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②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救济权 |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②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清算中的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清算后合伙人的责任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十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项目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责任 | 无限连带责任:先企业再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 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
资格 | 自然人 |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法人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 | |
出资 | 可以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不得以劳务出资 | |
财产份额转让 | 对外转让 |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1)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2)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对内转让 |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
财产份额出质 |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竞业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关联交易 |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合伙人的债权人 | (1)合伙人债权人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权利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权、事务执行权等。 | (1)有限合伙人清偿其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 (2)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三十四、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类型 | 具体要求 |
普通合伙人 |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 |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二)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1.自愿退伙
(1)协议退伙事由(适用于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形)。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事由(适用于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形)。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 出名退伙 |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
(1)继承条件:合法继承权、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及继承人愿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三)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1.当然退伙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3.继承规定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十五、合伙人责任
普通合伙 | 一般规定 | 无限连带责任 |
入伙人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退伙人 | 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特殊普通合伙 | 一人或数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 相关责任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债务 |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有限合伙 | 一般规定 |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入伙人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
退伙人 |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
合伙人性质转变 | 普通→有限 | 对转换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普通 | 对转换前、转换后的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三十六、合伙企业中的法定事项
1.合伙人对外债务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得自由约定。
2.合伙人权利
全体合伙人的查阅权、撤销委托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代表权、异议权,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权,不得约定排除。
3.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4.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人的同业竞争
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合伙企业的竞争业务。
7.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8.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允许合伙协议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9.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五)税法部分
三十七、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应税车辆、船舶(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机动船舶、游艇)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1)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征收。
(2)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二)税率
定额税率。拖船、非机动驳船、挂车(“拖、驳、挂”)减按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0.67吨折算净吨位。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应纳税月份数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开始计算。
(四)盗抢、灭失等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停止时间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五)税收优惠
提示 | 类型 | 范围 |
农业 | 免税 | 捕捞、养殖渔船 |
军警消防 | 免税 |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 (2)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
外交 | 免税 | 依法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节能环保 | 减半、免税 | (1)节能汽车,减半征收。 (2)新能源汽车,免税。具体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3)新能源船舶,免税。具体指主要推进动力为纯天然气发动机的船舶。 |
拖、驳、挂 | 减半征收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挂车按照税额的50%征收 |
(六)纳税地点
(1)需要登记的,登记地;不需要登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部分
三十五、蓝海战略
(一)蓝海战略的制定原则和执行原则
类型 | 具体原则 | 要点 | 降低的风险因素 |
制定原则 | 重建市场边界 | 必备的分析工具和框架 | ↓搜寻的风险 |
注重全局而非数字 | 超越小步改进价值的境界 | ↓规划的风险 | |
超越现有需求 | 强调审视“非顾客”之间强大的共同点需求,而非顾客间的差别。 | ↓规模的风险 | |
遵循合理的战略顺序 | 效用、价格、成本、接受 | ↓商业模式风险 | |
执行原则 | 克服关键组织障碍 | 跨越认知、资源、动力和组织政治方面的障碍 | ↓组织的风险 |
将战略执行建成战略的一部分 | 鼓舞人们行动起来,去执行蓝海战略。 | ↓管理的风险 |
(二)蓝海战略与红海战略关键性差异
红海战略 | 蓝海战略 |
在已经存在的市场内竞争 | 拓展非竞争性市场空间 |
参与竞争 | 规避竞争 |
争夺现有需求 | 创造并攫取新需求 |
遵循价值与成本互替定律 | 打破价值与成本互替定律 |
根据差异化或低成本的战略选择,把企业行为整合为一个体系。 | 同时追求差异化和低成本,把企业行为整合为一个体系。 |
(三)重建市场边界的基本法则——六条路径框架
开创蓝海战略 | 释义 |
审视他择产业 | 在书店开设水吧 |
跨越战略群组 | 从低端酒店转做高端酒店 |
重新界定产业的买方群体 | 医药行业不再关注医生,而去关注患者 |
放眼互补性产品或服务 | 水壶中添加过滤器可使水质更健康 |
重设客户的功能性或情感性诉求 | 理发店提供按摩、茶饮等其他服务 |
跨越时间,参与塑造外部潮流 | 探索既有业务与元宇宙的结合,引领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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