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智汇川—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为企业赋能,助力成长
Empower enterprises and help them grow
热点资讯
资讯分类
简阳市现代服务业配套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来源: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34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促进简阳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政策,结合简阳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支持方向。本政策支持产业为总部经济、临空经济、新电商经济、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服务业行业,支持企业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资金筹措。设立不低于2.5 亿元的服务业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二章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第四条 本章所指总部企业符合简阳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简阳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拥有一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其中在市域外有一定数量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产业标准可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上年末资产总额,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及港交所主板上市企业(红筹架构企业除外),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 500 强、美欧日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估值 1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经济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其余由简阳市商务部门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条    支持新建总部大楼。对经简阳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总部企业和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认定为简阳市级及以上总部的企业,需要单独供地新建总部大楼的,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 70%,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支持总部企业运营发展。对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认定为简阳市级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从纳税次月起,年营业额(销售额)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 第 1-3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90%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2.5%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年营业额(销售额)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第 1-3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5.5%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90%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2.5%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年营业额(销售额)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第 1-3 年,按前 3 年营业额(销售额)的 7.5% 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2.5%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层人才。对年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简阳市级及以上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其薪资个人所得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为基数,第 1-3 年按 100%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后,由企业兑现给个人)。

第三章 临空经济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平台或结算型企业发展。对入驻产业功能区内的平台或结算型企业,从纳税次月起,年营业额(销售额)在4000 万(含)-1 亿元的,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70%给予奖励;年营业额(销售额)在1 亿元(含)-5 亿元的,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年营业额(销售额)在5 亿元(含)-10 亿元的,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85%给予奖励;年营业额(销售额)在10 亿元及以上的,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9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跨境电商项目,在项目建成投运后,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跨境电商平台或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国际道路货运发展。支持企业建设 TIR 平台,与地方共建国际公路货运中心,对开行东盟线、欧洲线年超过500 班的平台企业按 2 元/公斤给予奖励,年奖励不超过 15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商直播产业发展。对经国家、省、成都市、简阳市认定的电商直播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方 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电商直播企业,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入驻电子商务及关联配套企业达到 30 家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园区),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含)的给予平台运营方 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销售额)每增加 1 亿元奖励 40 万元,单个平台运营方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航空及配套产业发展。根据在简阳设立的航空公司总部、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1%且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简阳新设立外航办事处且正常营业 1 年以上,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临空物流产业发展。对入驻产业功能区新获得国家 5A 级资格评定的物流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 500 强、中国物流 50 强,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物流用地地价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外贸进出口。对新引进经商务部门认定的以国外市场为主要销售场所的企业(境外销售额达总销售额的 80%及以上),首次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外贸进出口总额1000 万美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上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达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外贸进出口总额每增长 20%给予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章 现代商贸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增收创收。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销售额)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且同比增长 10%以内的,给予企业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 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 1%,另给予企业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打造特色街区。对入驻我市特色商业街区且达到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第 1-3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70%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建设消费新场景。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综合体,其中商户面积占比达到 70%以上,且建立有电子标签、智能收银、线上会员、网上商城或独立 APP 等系统,进行统一结算的,给予综合体运营管理企业奖励,第 1-3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70%给予奖励, 第 4-5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会展博览产业发展。在简阳投资建设会展博览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后举办三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举办)的外来流动重要展览项目,按照首届 30 万元、第二届 25万元、第三届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阶梯型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消费市场拓展。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市内企

业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经省级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的,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 50%给予扶持,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市内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经认定给予每次 50%的参展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中央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企业,按照其广告费的 5%给予扶持, 每户企业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到我市举办成都市级以上展会的,按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费的50%,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贴,若展示展销主要产品为“简阳造” 的,按场地租赁费的 8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第五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支持项目加速开工竣工奖励。对新引进总投资达到成都市及以上重点项目标准的服务业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相关建设协议(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一个月及以上(协议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不一致的项目,以先到为准),且未逾期竣工、入库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方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时间提前一个月及以上(协议或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不一致的项目,以先到为准),且入库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的,完成入库投资的 100%后,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方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工及竣工奖励政策不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新引进产业化项目运营。对新引进的服务业产业化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年营业额(销售额)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第 1-3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 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70%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营业额(销售额)的 4%且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租赁闲置楼宇。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租赁服务业产业功能区厂房、商务写字楼进行生产运营,自纳税次日起, 年营业额(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给予租金补贴,第 1-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100%,第 4-5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50%,每年的租金于次年兑现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奖补对象依法自行承担。纳入片区封闭式运营管理项目或企业,资金来源在封闭式运营管理资金池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在简阳市实际经营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且不改变在简阳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金。如抽回实缴出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改变纳税义务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等,需退回前期奖励所得;如发生虚假投资或其他骗取补贴奖励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简阳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本政策施行前出台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 依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在项目签约引进过程中,按照协议约定已享受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