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资眉德同城化、成都东进战略发展机遇,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完善金融链招商政策, 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及相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服务有关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相关个人是指工商、统计关系均在简阳市的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员工。所有奖补对象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第二章 加强金融业态招引
第二条 加快法人机构聚集。对新成立或迁入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信托、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持牌(准)金融机构(含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达到 1 亿元(外资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从实现首次纳税之年起的连续三年,按 40%、 30%、30%比例给予总额 500 万元奖励。在本地注册后实缴资本每增加 1 亿元,奖励增加 100 万元,最高 5000 万元,奖励资金自落地后的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兑现。
第三条 鼓励区域性总部入驻。对新引进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类机构的区域性总部(以行业监管部门批复为准),按照国家级、省级、地级市级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万元、2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落地注册后的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兑现。
第四条 鼓励股份制银行入驻。对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简设立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入驻奖励。
第五条 大力发展私募投资机构。对新成立的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简发起设立规模(扣除成都市内各类引导资金份额)在 1 亿元(含)以上私募基金的管理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入驻奖励。
第三章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能力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质押、农村产权抵押、商标权质押、采购合同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单质押等方式为辖内企业(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 1%, 给予同一机构年度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强化银担互动。对辖内银行机构与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银担分险(银行分险 10%及以上)机制,按照当年辖内银行与辖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发放担保贷款总额的 1%, 给予银行机构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对合规经营检查达到合格以上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帮助辖内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且担保费收取标准在 1.5%以内的担保贷款,按照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金额的 0.5%,给予担保机构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加强金融要素集聚
第九条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我市发起设立 1 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或天使投资基金(不含国有出资参与基金,下同)、2 亿元以上私募股权基金和 5 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 1%,分三年按 40%、30%、30% 的比例给予单个基金管理机构最高 5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导基金资源流向本地。鼓励社会资本围绕简阳市主导产业在简阳市内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含国有出资参与基金),对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辖内企业、资金用于本地且投资时间达到 2 年以上的,按其对辖内单户企业投资额(投资期满两年部分)的 5%给予基金公司一次性奖励,同一基金累计不超过 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设立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对获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围绕简阳市主导产业设立并新入驻简阳市的各类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加快功能区金融业态集聚。对辖内持牌(准)金融机构在简阳市产业功能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内起,三年按其租金总额的 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在产业功能区购置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按其购买办公用房总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三条 加强金融人才支持。对取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金融策划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或保险精算师(FIA)资格,且在我市金融企业工作满 2 年以上的金融人才,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高质量金融活动。对在我市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的组织方, 按实际活动经费的 50%,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与简阳市本级其他相关政策能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等应自觉遵守金融监管各类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第十七条 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准)金融机构,需承诺10 年内不迁离简阳市。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后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奖补对象依法自行承担。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准)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申请相关奖补政策的,须由市国金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申报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国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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