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激励社会机构和各界人士为我市招商引资贡献更大力量,持续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加快构建我市“2+2+1”主导产业体系,根据相关政策,结合简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认定
第一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为简阳市提供符合主导产业的有效项目信息,并在项目签约落地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不含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等财政供养人员)。
第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须在引荐人首次协助对接洽谈项目一周内填写《简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附件 1)向简阳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促中心)进行备案,此备案作为引荐人确认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引荐人由市投促中心会同项目牵头单位和投资企业共同进行审核认定,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名引荐人。
第二章 项目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签约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且经成都市投促局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投资企业是指简阳市外企业将工商、税务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关系从简阳市外迁移到简阳市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简阳市外企业在简阳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且投资方应属于以下范围:
(一)高能级 500 强企业。主要指近三年入围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的企业。其中,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以《财富》杂志评选名单为依据;服务业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名单为依据;民营 500 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评选为依据;新经济500 强以成都市新经济委的认定结果为依据。
(二)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具备较大经济发展潜力和产业带动力的企业。
(四)经各级部门认定的工业“专精特新”企业,对我市有重要带动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五)对我市工业“建链强链补链”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或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有重要增长作用的企业。
第三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六条 按引荐人协助引进项目在我市新设立的项目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的 1%和首个完整自然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部分的 10%给予奖励,两项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200 万元。若项目公司投资方属于新落户我市的世界 500 强企业(以成都市投资促进局认定结果为准),额外奖励 5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 引荐人须在项目签订正式协议并注册公司后三个月内向市投促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简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申报表》(附件 2),并附项目引荐过程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资料(图片、方案等)。引荐人须依次到投资企业、项目牵头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市投促中心。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的,视为该项目无引荐人。
第八条 市投促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召集项目牵头单位和投资企业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引荐人受奖依据。
第九条 在项目达到应享受奖励阶段时,引荐人自行向市投促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投促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足额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给予足额保障(其中纳入产业功能区封闭式运营管理范围内的招引项目,其奖励资金在封闭式运营管理的资金池内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涉税支出由奖励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引荐人需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生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全额退还前期领取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简阳市投促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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