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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简阳市行政审批局 | 作者:简阳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时间: 2022-10-21 | 2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我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正)、《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简府办函〔2020〕135号)中相关条款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152147237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简阳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简阳市人民路1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审批科),简阳市行政审批局收(邮编:641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简阳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附件: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简阳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21日

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成都市加快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

第三条简阳市行政审批局是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需要依法办理前置许可或者拟经营食品、药品、住宿、诊所、医疗、医疗美容、歌舞娱乐、再生资源、洗车(城区)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适宜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实行申报登记,仍按《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适用范围:简阳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和申请人义务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应当详细填报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企业,登记时应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应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详见附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是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相关许可规定提交场所证明等材料并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的要求,不得将以下负面清单内的场所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四)不得违反产业功能区和产业生态圈的规划,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除外。

(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经营场所。

(十)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十一)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三章登记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登记机关按申请人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公示,将申请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并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相关部门查询。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的职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61号)规定的以下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并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2、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健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3、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加强审管衔接,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4、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核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1-2场所负面清单

     1-3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比情况表

 

 

附件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

简阳市    街道(镇 乡)       路(社区 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房屋所有权人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托管(托管机构名称:          

房屋法定用途

□工业 □商业 □办公 □其他(请补充填写                  

房屋性质

自建房(□是□否)

房屋使用期限

                  日至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合法。所填报的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默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自愿承担因填报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将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及负面清单内的场所。

3.在住所(经营场所)内不得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管等审批和主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自觉接受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及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企业加盖公章。

4.企业及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无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方式、法定用途、房屋性质的□中打“√”,房屋性质是自建房的,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场所负面清单

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四)不得违反产业功能区和产业生态圈的规划,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除外。

(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经营场所。

(十)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十一)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