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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作者: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2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5827

邮箱:cdsd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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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发挥好电网“桥梁”和“纽带”作用,加速构建坚强的成都电网,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全市电力供应能力稳步增强,依托川渝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工程,加速成都负荷中心500千伏“立体双环”坚强网架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基本建成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电网安全负荷提升至2600万千瓦以上,为成都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二、加强政策支持

聚焦电网现状短板问题,统筹中高压配电网协调发展,增强各级公用电网相互支撑能力,重点推动“蓉耀工程”集中攻坚“5+26+79”项目及成都电网“十四五”“十五五”规划建设项目按期投运。

(一)变电站建设方式

鼓励供电公司通过技术和建设模式创新推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12个行政区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12+3”区域)变电站建设。“12+3”区域变电站以地上户内式为主;在站址选择有困难的已建成区和四川天府新区城市规划建设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可规划建设110千伏地下变电站。为加快变电站建设进度,各区(市)县政府、供电公司要积极采取“先土建、后电气”的建站新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协商由区(市)县政府或供电公司先行建设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土建部分,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待周边负荷满足变电站投运条件,由供电公司实施电气部分建设;鼓励建设占地面积小,建成速度快的新型变电站。

(二)变电站供地政策

1.110千伏及35千伏变电站供地政策。按划拨方式无偿移交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变电站用地属于储备土地和市属国有企业配置地的,由土地业主承担土地整理费用;其余由变电站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承担土地整理费用(含选址论证报告工作费用、耕占税等)。配建储能设施的变电站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2.220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供地政策。城镇规划区内供电公司可参照变电站所在地供应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缴纳土地款,并按市级重点工程享受优惠政策,若供地前发生政策性价格变化,以核准批复采用的标准执行(核准批复两年内有效)。城镇规划区外供电公司按照变电站所在地土地整理成本或综合用地指导价格缴纳土地价款。

(三)用地报征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

变电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下达,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地清理平整【含拟选站址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清除、场地平整】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用地指标由市级统筹,不占用各区(市)县用地指标。

(四)地下变电站投资分摊原则

地下变电站的建、构筑物费用由政府出资。“12+3”区域范围内的,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市城建资金安排;属其他县(市)范围内的,由其自行承担。变电站电气部分由供电公司出资。

(五)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

五环路以内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范围内的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通道应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若原有11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预留有可用架空通道的,沿线没有电力通道或者综合管廊的,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审核后,可采用架空方式建设),其他区域应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确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地下电力通道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并补足电缆较架空方式建设多投资的差价;迁改涉及需由架空电力通道调整为建设地下电力通道或使用综合管廊的,由需求提出方负责出资。供电公司应参与政府及需求提出方出资建设的电力通道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审查监督,确保建设标准和质量符合电网建设相关要求。

1.35千伏及以上地下电力通道投资原则。以成都三环路中心线为界,三环路中心线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及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五环路以内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地下电力通道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由政府出资单独建设的地下电力通道由市经信局或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下达电力通道建设任务,相关区(市)县政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费用由相关土地整理业主承担,建成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以政府补助形式移交供电公司,移交后由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2.地下配网通道投资原则。“12+3”区域10千伏及以下电力通道应充分考虑变电站出线需求进行规划,出线及道路两侧电力通道建设规模应征求供电公司意见并满足变电站远期出线规模,随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河道、园林绿化等)同步统筹实施的电力配网通道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园城市局等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余部分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的通道由通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电缆施放需征求供电公司及通道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满足供电公司现行的建设、运行、验收规范。

3.架空电力通道投资原则。架空电力通道下青苗、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零星林木、成片林木、经济作物补偿、房屋重置等费用分圈层采用包干补偿制执行(包干补偿标准另行制定),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拆迁工作由沿线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员过渡费、工作经费、复耕费、复垦费等其他费用由沿线区(市)县政府承担。架空电力线路拆迁范围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执行。

(六)用户红线外投资分担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要求,储备土地(含配置土地,具体包括住宅、商业及其他具有一定经营性功能的土地和学校、幼儿园等纯公益性质的土地两类,下同)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土地业主要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由土地业主承担,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政府储备土地相关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涉及电力通道等土建工程部分由住建部门组织土地业主或其他平台公司实施;电气部分可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土地业主直接建设。

除上述已明确的支持政策外,其余的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电力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并按照上述“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执行。项目建成并通电后,属地政府(土地业主单位)将电力接入工程相关电缆资产无偿移交至供电企业,后续运行维护、改造、检修和事故抢修等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政府出资建设的电力通道可移交政府指定的运维管理单位或供电企业,后续运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等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

(七)补助和奖励

1.鼓励各区(市)县支持建设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以奖促建,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建设投运的50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5000万元补助;对由市经信局或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220千伏地下电力通道任务,各区(市)县政府按期建成的,建成投运后,按照建设总投资的10%对实施建设的区(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供电公司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建设投运的变电站,按电压等级给予奖励,新建500千伏、220千伏给予每座100万元,新建110千伏变电站给予每座50万元。奖励资金应用于成都市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使用,由供电公司立项后报市经信局备案后实施。

2.对按计划建成的实现网格内单环网联络率100%、N-1通过率100%满足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标准的网格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每个网格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应用于成都市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使用,由供电公司立项后报市经信局备案后实施。

三、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服务

(一)加强规划管理

1.市经信局编制电力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和论证城市电力需求,预留电力设施及电力通道空间,纳入全市电网“一张网”统一规划,并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变电站、电力通道等电力设施空间布局,按程序完成审查、审批。各区(市)县政府积极推动各区(市)县电力设施专项规划落地。

2.电力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之一,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供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推进和实施。

3.加强变电站规划选址及电力通道规划管控。各区(市)县政府应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专项规划,保护已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通道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若因区域调规等导致变电站及相应电力通道被占用,需在调规时同步落实新站址(站址尺寸应满足国网公司典型设计要求)及通道,并取得能源主管部门及供电公司同意。各区(市)县政府和供电公司应结合成都电网发展需求,按时完成已规划地下电力通道修建。

(二)优化行政审批

1.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水土保持、跨越高速公路手续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核准批复等程序。市发改委应积极争取和优化配网项目核准流程。

2.大力支持特高压国家重大电网建设项目,推动川西清洁水电入蓉,提升清洁能源占比。各区(市)县积极配合做好特高压工程成都过境线路属地协调工作,落实相关500千伏配套工程站址及廊道资源,为相关项目的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稳评及核准等前期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

3.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公园城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要将各类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并联审查”管理,加快办理项目规划、施工、占道、开挖、变电站道路开口、林木勘察及砍伐、树木移栽等相关批复手续,对于占道施工小于10天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简易电力工程,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占道开挖手续,同时在树木移栽、修枝方面制定发布统一的赔付标准和指导价格。

4.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与供电公司建立电网项目环评水保工作专班,定期召开“联席会”解决实际问题,优化审批流程。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市水务局指导供电公司直接办理项目水保评价、验收相关手续,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供电公司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将输变电工程纳入政府绿色标杆施工工地统一管理

供电公司应按照《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相关管理规定,对符合评定标准的输变电施工工地向市住建局进行申报,对评定合格的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执行豁免政策、实施差异化管控。

四、做好服务保障

(一)做好督促协调服务

将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强化问题协调,确保电网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行政审批,督促施工单位进入保护区施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组建市县两级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责任单位采取停工整顿、罚款、降低综合信用评级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履行能源保障主体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电力供应保障组织和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供电公司做好突发事件引发的电力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政企协同、密切配合,实现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供电公司和市级媒体要加大对绿色智能安全电网建设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通过市级媒体、地铁公交视频、户外广告屏等媒介,开展电力科普、用电安全、电网建设、志愿服务等系列宣传,营造和谐用能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意见印发之前取得核准批复的项目,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16号)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