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执行期限 | 是否退出“一卡通”发放系统 | 退出原因 | 备注 |
1 |
大学生创业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大学生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 业项目,以及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 |
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000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
2 |
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聘请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的,给予创业专家、顾问创业指导补贴。 |
一性次创业指导补贴不超过300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
3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及在校大学生, 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终身享受一次。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0〕1230 号)明确的收费标准执行 |
长期执行 |
是 |
该项业务已停止 | |
4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具有我市户籍, 在劳动年龄内,正在从事符合灵活就业 社保补贴范围规定的灵活就业,且以个体身份参加了我市社会保险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或就业创业证) 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后2年内从事灵活就业,且办理 |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 |
长期执行 |
否 | ||
5 |
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本市户籍的返乡农民工,在我市通 过工商注册或其他依法设立创办实体, 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10000元/人 |
长期执行 |
否 | ||
6 |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成都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和外地来蓉就业的在职职工取得初级( 五级)、中级(四级)、高级( 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 取得初级( 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 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 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取得高级(三级)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为2000元 |
2021年12月31日止 |
是 |
已到期 | |
7 |
职业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
彭州市人社局 | 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 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在与人社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 通过职业技 |
根据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执行。 |
长期执行 |
否 | ||
8 |
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部分) |
彭州市人社局 |
自愿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非毕业年度大学生。 |
SYB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12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1500元/人 |
长期执行 |
是 |
补贴资金发放给培训机构 | |
9 |
五类人员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部分) |
彭州市人社局 | 自愿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 合格证书的贫困家庭劳动者;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度大学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四川藏区彝区“ 9+3”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
SYB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15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1800元/人 |
长期执行 |
是 |
补贴资金发放给培训机构 | |
10 |
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 个人申报部分) |
彭州市人社局 |
在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通过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合格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本市户籍的返乡农民工。 |
1600元/人 |
长期执行 |
是 |
补贴资金发放给培训机构 | |
11 |
低收入人群临时价格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全市指定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12 |
低收入人群春节一次性价格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全市指定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根据SCPI定期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定期同比涨幅进行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是 |
该项资金已于2020年到期,属于临时性文件 | |
13 |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 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 |
10000元/人 |
长期执行 |
是 |
该项资金已于2020年到期,属于临时性文件 | |
14 |
低收入人群一次性价格补贴(其他) |
彭州市人社局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 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7个月)。 |
10001元/人 |
长期执行 |
是 |
该项资金已于2020年到期,属于临时性文件 | |
15 |
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
彭州市人社局 |
2020年到期 |
是 |
该项资金已于2020年到期 | |||
16 |
求职创业补贴 |
彭州市人社局 |
在蓉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 中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1500元/人( 根据成人社发【2020】19号) |
长期执行 |
否 | ||
17 |
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 |
彭州市老干局 |
由老干部核定 |
由老干部核定 |
长期执行 |
否 | ||
1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彭州市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960 元/ 年. 人 | 长期执行 | 否 | 每年11月底前兑现 | |
1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彭州市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
1 .伤残:9480元/ 年. 人。 2 .死亡:12000元/年.人。 |
长期执行 |
否 |
每年分两次发放,6 月底前、11月底前兑现 | |
20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原名: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彭州市卫生健康局 | 户籍在彭州市辖区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的已婚城镇居民 。 |
960 元/ 年. 人。 |
长期执行 |
否 |
每年11月底前兑现。 | |
21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彭州市卫生健康局 |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8岁周岁,夫妻双方均是农村人口、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以及城镇无业人员。 |
60元/年.人 |
长期执行 |
否 |
每年12月底前兑现 | |
22 |
粮食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都市域内实施水稻、小麦规模化生产的自然人和法人 | 对成都市域内种植水稻( 含制种)、小麦规模化生产面积达到 50亩及以上, 同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的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者,按照200元/亩标准给予奖励 |
2020年到2022年 |
否 | ||
23 |
种粮大户补贴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粮食规模种植户 |
80元/亩 |
2022年 |
否 |
24 |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畜禽、水产养殖业主 | 生猪: 20公斤(含)以上生猪, 87元/头;5公斤以下生猪, 5元 /头; 牛:犊牛200/ 头, 育成牛400元/头,产奶牛600元/ 头; 羊:5公斤以下的20元/ 只; 5-15公斤的50元/只; 15公斤以上的100元/ 只; 小家禽、兔、鱼等:2元/公斤; 生猪定点屠宰厂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部分, 按 90公斤折合为1头猪,每头补贴87元。 |
2018年至2023年 |
否 | ||
25 |
农业职业经理人社保补助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参加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 |
给予农业职业经理人自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部分的20%补贴。 |
2020年至2023年 |
否 | ||
26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种植稻谷农户 |
由省上下达补贴资金总额结合当地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
27 |
农村户厕改造补贴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2018-2021年期间参与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项目的农户 |
成都市市级资金每户一次性补贴600元 |
2018年至2021年 |
否 | ||
28 |
都江堰精华灌区恢复水稻种植试点项目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腾退低效果木种植粮食等生要农产品 |
3000元/亩 |
2022年-2023年 |
否 | ||
29 |
“ 农贷通” 平台贷款贴息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通过“ 农贷通” 平台贷款并已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付的涉农贷款项目业主 |
1、对从事粮油种植的贷款项目和生猪养殖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主体100%贴息; 2、对从事特色种养业生产和现代农业种业生产经营的贷款项 目,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主体50%贴息; 3、对从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贷款项目, 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主体30%贴息。 |
2017年12月29日至2022 年12月29日 |
否 | ||
30 |
畜禽扑杀补助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畜禽养殖业主 |
奶牛: 犊牛2000元/头、育成牛5000元/头、产奶牛7000元/头; 肉牛: 犊牛1500元/头、育成牛5500元/头; 猪:仔猪150元/头、中猪500元/头、育成猪700元/头、种猪 1000元/头; 羊: 羔羊350元/只、育肥羊1000元/只、种羊1500 元/只; 肉鸡、肉鸭:大20元/羽、中10元/羽、小2元/羽; 蛋鸡、蛋鸭、鹅、兔:大30元/羽(只)、中15元/羽( 只)、小5元/羽(只); 种禽: 40元/羽。 |
长期执行 |
否 | ||
31 |
农业职业经理人自缴保费补助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参加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 |
给予农业职业经理人自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部分的20%补贴。 |
2020年至2023年 |
否 | ||
32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植水稻或玉米的种植户 |
由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结合当地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
2022年 |
否 | ||
3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户且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
由省上下达补贴资金总额结合当地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
34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 购机者”),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 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 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 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 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
2021-2023年 |
否 |
35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
彭州市水务局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非农业户口、死亡、服刑期间、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武警提干、大中专科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不享受) |
每人每年补助600 元(按季度发放)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对 2006年6 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 月1 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否 | ||
36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 彭州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川财教〔2019〕111号: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及特教每生每年1250 元 | 长期执行 | 否 | 原名称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 | |
37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彭州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 川财教〔2019〕111号:小学每生每年500 元、初中及特教每生每年625 元 | 长期执行 | 否 | 原名称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贴” | |
38 |
义务教育宏志助学金 |
彭州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优秀非住宿学生 |
成教计〔2016〕8号: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其中小学每生每年500 元,初中及特教每生每年625 元纳入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
39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彭州市住建局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 长期 | 否 | ||
40 | 农房抗震改造 | 彭州市住建局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 长期 | 否 | ||
41 |
农村土坯房改造 |
市住建局 |
常年有人居住且唯一住房的土坯房户 |
( 一) 建房补助面积。每人最高不超过35平方米。3人户(含3 人户)以下按实际人口以及实际改造面积计算予以补助,4人户 (含4人户)以上按4人实际改造面积计算予以补助。 (二)分类补助标准。 1. 对进行保护或拆除方式实施土坯房改造的,彭州市级财政给予0.5万元/户的工料补贴(需依法限期拆除的不予以补贴)。 2. 收入在当年成都市划定的相对贫困线上的, 补助标准为540 元/平方米,其中成都市补助180元/平方米,彭州市补助360元/ 平方米。 3. 收入在当年成都市划定的相对贫困线下的, 补助标准为900 元/平方米,其中成都市补助300元/平方米,彭州市补助600元/ 平方米。 |
3年( 2018-2020年) |
是 |
按照( 成府函〔2018〕53 号) 文件,(彭府函〔 2018〕224号)土坯房改 造实施时间: 2018-2020 年 | |
42 |
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森林抚育) |
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退耕农户 |
补助标准为20元/ 亩 |
根据政策变化 |
否 | ||
43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林权所有者 | 2022年为16元/亩 | 长期执行 | 否 | ||
44 |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市级配套地方补贴 | 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退耕农户 | 对我市7. 5万亩退耕还林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亩.年 | 长期执行 | 否 | ||
45 | 天然起源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 | 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林权所有者 | 2022年中央补助为14. 94元/ 亩;市级补助为35元/亩。 | 长期执行 | 否 | ||
46 |
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 |
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林权所有者 |
30元/亩.年 |
长期执行 |
否 | ||
47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彭州市民政局 | 具有彭州市城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低于 820元低保标准, 且符合彭州市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给予低保。 |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彭州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820元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48 |
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 外) |
彭州市民政局 | ( 一) 家庭对象: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 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 | ( 一) 因子女上大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其他各种救 助帮困措施后, 仍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给予1000元~ 20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其中,一般困难家庭1000元~8000元 、低保边缘户家庭3000元~15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000元 ~ 20000元。 ( 二) 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49 |
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彭州市民政局 |
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儿童系未满 18岁的未成年人。 |
根据《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成民发〔2020〕40号) 文件,全市分散养育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350元/人· 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5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
彭州市民政局 |
具有彭州市户籍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根据《彭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彭民发〔2018〕3号)文件要求,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户一残每人每月200元,一户多残每人每月30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5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
彭州市民政局 | 具有彭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 | 根据《彭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彭民发〔2018〕3号)文件要求,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52 |
精简退职职工救济金 |
彭州市民政局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 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 、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 |
每人每月40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53 |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
彭州市民政局 |
省委统战部认定的起义投诚人员。 |
目前仅一人, 每月455元。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54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彭州市民政局 | 具有彭州市农村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低于 |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彭州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55 | 一次性生活补贴 | 彭州市民政局 | 根据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的对象。 | 根据上级文件确定的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市定项目 | |
56 |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彭州市民政局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 给予困难人员供养(其中: 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 可继续享受救助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务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彭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0元/ 月)的1.3倍。 |
长期执行 |
否 |
省定项目 | |
57 | 成都市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 彭州市民政局 | 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 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年满18周岁后继续在普通高 |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当年社会散居孤儿 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2021年1月1日起, 全市困 | 长期执行 | 否 | 市定项目 | |
58 | 低收入人群春节一次性价格补贴 | 彭州市民政局 | 根据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的对象。 | 根据上级文件确定的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市定项目 | |
59 |
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彭州市民政局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 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1万元/人·学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长期执行 |
否 |
市定项目 | |
60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彭州市民政局 | 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年满18周岁后继续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 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大专、本科阶段就读的, 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 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 |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全额发放标准: 纳入机构养育的为1980元/人·月;散居的为1350元/人· 月。 |
长期执行 |
否 |
市定项目 |
61 |
低收入人群一次性价格补贴(低保、特困 、低保边缘) |
彭州市民政局 |
根据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的对象。 |
根据上级文件确定的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市定项目 | |
62 |
高龄老人补贴资金 |
彭州市民政局 |
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驻彭部队80周岁及以上无户籍、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 |
根据《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成民发〔2020〕41号、《彭州市民政局 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强化工作监管的通知》彭民发〔2020〕38号。1.80— 89周岁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90—99周岁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3.100周岁及以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县定项目 | |
63 | 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 |
彭州市妇联 |
按照全国妇联、省妇联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救助对象 |
按照全国妇联、省妇联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救助标准 | “十四五”期间 |
否 | 全国妇联出台“十四五”期间两癌专项 救助管理办法后,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补贴 | |
64 | 低收入人群春节一次性价格补贴 |
市退役军人局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对象 | 根据SCPI定期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定期同比涨幅进行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
65 | 低收入人群临时价格补 贴 | 市退役军人局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对象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
66 | 低收入人群一次性价格 补贴(其他) | 市退役军人局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对象 | 根据市政府文件确定的补贴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
67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彭州市退役军人局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详见附件1 |
长期执行 |
否 | ||
68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1805元 | 否 | |||||
6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730元 | 否 | |||||
70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 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 | 否 | |||||
71 | 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 | 否 | |||||
72 |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每人每月590 元 | 否 | |||||
7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 否 | |||||
74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按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70 /810 /730 元补助。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
否 | |||||
75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 | 彭州市退役军人局 | 部分优抚对象 | 根据成民发[2013] 141号 | 长期执行 | 否 | ||
76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我市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365 元/ 人/ 年。每位残疾人车主每年限享受1辆机动轮椅车的燃油补贴。 |
长期执行 |
否 | ||
77 |
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彭州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彭残联〔2017〕46号)文件精神,补贴对象为:(一)具有彭州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因患危重疾病 (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残疾人。(三)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的残疾人。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 | (一)因患危重疾病或遭受重大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经其它部门救助之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个人承担部分高于2000元(含2000元)的残疾人, 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 30% 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家庭或一户多残家庭的按4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根据具体情况,经当地政府证明,按照家庭经济财产损失的30% 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家庭或一户多残家庭的按4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 (三)其它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情况,给予500 -3000 元的救助。 (四)每个残疾人一个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长期执行 |
否 |
彭州市定项目 |
78 |
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贴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残联〔2021〕5 号)补贴对象 为:具有我市户籍、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实施了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享受其他白内障复明手术政府补助的患者不再纳入本项目补贴范围。 |
每例1000元。用于筛查组织、术前检查、手术治疗、手术耗材、手术用药等。 |
长期执行 |
否 |
彭州市定项目 | |
79 |
残疾人居家安养补贴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成残联〔2010〕76号)文件精神,补 贴对象为: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代)、基本生活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需专人长期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2 .具有家庭照料条件,家庭、邻里或服务机构能为其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适宜居家安养的;3 .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和其他类重度残疾的残疾人,重点是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残疾人;4 . 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来源,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其家庭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三孤”、“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等类人员中由政府资助但独自生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列为补贴对象。 |
100 元/ 人/ 月 |
长期执行 |
否 | ||
80 |
残疾人自强助学金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发放办法>的 通知》(成残联〔2022〕28号) 文件精神,补贴对象为:学前教育、小学、中等学校、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 ( 包括被市外高等院校录取后户籍迁移出成都至高等院 校的在读大学生);成人或自考大专、本科的在读学 生;成都开放大学以及成都融创幸福教育学院在读残疾学生。 | 学前教育/小学( 包括特殊教育学校):500元/人/年; 中学( 包括普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初中、高中、职业中学,职业中专学生):1000元/人/年; 大专( 含高职):3000元/人/年; 本科: 4000元/人/年; 全日制研究生: 5000元/人/年; 成都开放大学以及成都融创幸福教育学院专科: 1500元/人 /年; 成都开放大学以及成都融创幸福教育学院本科: 2000元/人 /年; 经全国成人高考进入成人高校学习,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受助对象,凡审批当年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国民教育学历者, 依据学校学费收据给予一次性学习费用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 大专( 含高职) 毕业每人2500元, 大学本科毕业每人3000元。每一个受助对象,一年只能享受上述其中的一个资助标准。 |
长期执行 |
否 | ||
81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残联〔2020〕21号)和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彭州市财政局、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 施细则>的通知》(彭残联〔2020〕16号) 文件精神, 补贴对象为:具有彭州市户籍,持有彭州市核( 换)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处于就业年龄段( 男16-59周岁, 女16-54周岁),具备一定劳动、就业或创业能力, 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就业创业的残疾人。 |
家庭种养殖:1000元/人/年;盲人按摩: 1200元/人/年; 社区就业: 1200元/人/年; 手工业商品化:3000元/人/年;其他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就业: 1200元/人/年; 个体工商户类自主创业:最高10000元,租赁场地再给予补贴最高5000 元,对进入专门市场、社区内的最高300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该项资金原名称为“城乡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补” |
82 |
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资助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资助意见>的通 知》( 成残联〔2019〕49号)文件精神, 补助对象 为:具有我市户籍,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我市核 ( 换)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城乡重度残疾人, 按照个人自愿、政府资助的原则参加养老保险。城乡重度残疾人已在用人单位就业或实际缴费已满15年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 方案( 仅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人员除外)。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档的60%予以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金额的 60%予以资助。 |
长期执行 |
否 |
彭州市定项目 | |
83 |
资助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 |
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医疗保障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的通知》( 成残联〔2021〕76号)文件精神, 补助对象为:(一)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精神、智力类残疾人( 多重残疾人中含精神、智力类) 和其他类别的一 、二级重度残疾人;(二)本市持有《残疾人证》的残 疾学生儿童,经民政认定的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三)“阳光救助” 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已按相关规定接受其他部门资助的残疾人、残疾学生 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儿童, 不再作为残联资助对象。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由残联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残疾人,残联按30%的缴费标准予以资助。 |
长期执行 |
否 |
彭州市定项目 | |
84 | 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 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由政府帮忙解决基本生活 困难的受灾群众。 | 每人每天25元,不超过3个月。 | 长期 | 否 | ||
85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造成住房倒损的受灾群众 | 因灾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每户补助3 .5 万元;因灾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0. 5万元。 |
长期 |
否 | ||
86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金 | 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 按死亡(失踪)每人补助2万元/ 人 | 长期 | 否 | ||
87 | 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金 | 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以不低于中央标准,核定补助额。 | 长期 | 否 | ||
88 | 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 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 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其他。 | 长期 | 否 | ||
89 | 送温暖工程及帮困扶贫 | 彭州市总工会 | 工会建档困难职工 | 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制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 长期执行 | 否 | ||
90 |
劳模荣誉津贴 |
彭州市总工会 |
建国以来受到表彰、现仍保持荣誉并健在的市和区(市)县单位或国家部属在蓉单位离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区 (市)县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农业战线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
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1966年6月30日前获此称号的,每人每月120 元。 离退休省( 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人每月80元。 1966年6月30日前获此称号的每人每月100 元。 离退休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60元,1966年6月30日前获此称号的每人每月80元。 从2015年1 月起调整全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 离退休全国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 元. 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 离退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 元. |
长期执行 |
否 | ||
91 |
低收入和困难劳模帮扶 |
彭州市总工会 |
1 .市级以上劳模; 2 .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患有重大疾病或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1 .低收入劳动模范困难补助 (1)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 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2000元。 (2)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高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但未达到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1500元 。 (3) 无 固 定 收 入 男 60 岁 、 女 55 岁以下的,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参照上述补助金标准执行。 2 .特困劳动模范救助每年发放救助金3000元。 |
长期执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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