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二产业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 年 12 月 28 日
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成都 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 号)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都区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 经济运行要素保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科学分配、规范管理、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配管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下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 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区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和管理,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 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 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完成专 项资金项目入库申请后,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跟踪监管项目 执行情况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细化分配,向补助对象兑现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开展 预算绩效自评,完成下达的绩效目标,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产业功能区发展
推进产业功能区创新改革发展,支持产业功能区公共服务体 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功能区发展环境;支持产业功能区 规划发展,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产业功能区聚集。
(二)支持重大产业培育建设
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 展航空、轨道交通、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推动两化深度融合,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三)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优化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融 资贵、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四)实施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工业发展方面的事项。
第九条 该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即采取因素法确定专项资金的规模,同时在规模内采 取项目法分配至特定项目的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可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 种方式申报专项资金。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或企业达到政策条款规定 的标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采用奖励的方式。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政策规定的,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支持方向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 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 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支持方式根据具体政策确定,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登记注册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区二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按照不重复支持原则,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结合申报企业或单位 信用,若三年内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单位 不予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经信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工 业和信息化领域工作重点面向全区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 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报。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负责组织 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向区 经信局提交申报资料。
(三)初审。区经信局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提出资 金分配草案。对专业技术要求高、社会广泛关注项目,应组织行 业、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并视情况到企业 或单位实地调查,必要时应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四)入库。区经信局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 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按绩效最优原则,合理安排,实行择优排序、 动态管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应当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 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按规定 程序进行审批。年初预算分配方案编制应细化至具体项目和实施 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各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年初预算,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由区经信局按《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于 6 月 30日之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截至 9
月 30 日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区经信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同 时提交绩效目标,对新增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局对绩效目标实行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及项 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区经信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经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经信局是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 的责任主体。除涉密事项外,区经信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等信息。除涉密事项外,区财政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相关条款如遇市级及区级专项资金管理修订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