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成都市新都区商务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三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三产业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制〔2020〕37 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商务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成都市新都区区级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成 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 号)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都区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 量发展,加快建设服务业强区,保障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以 及纳入我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落地 落实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科学分配、规范管理、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配管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下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组 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区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和管理,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 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 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 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请后,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 跟踪监管项目执行情况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细化分配,向补助对象兑现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完成下达的绩效目标,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发展战略,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决定、建立现代服务业体系等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推进科技服务、软件信息、油气能源、贸易流通、商务会展、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 业产业提升。支持推进新型商业、文体旅游、川派餐饮、医美健 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 市,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川派餐饮、特色会展等创新发展先行区和引领区。实施产业建圈强链,加大服务业外商投资发展以及商 贸产业(资本)招引促建力度,强化产业投资促进推广宣传。支 持社区商业、便民生活圈、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载体建设。支持总 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
(三)支持服务业重点工作开展。支持完善服务业产业研究, 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支持实施“升规入统”,培育企业上规模上台阶。支持实施新消费品牌培育行动,支持消费数字化转型,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支持开展区域性、品牌性会展和促消费活动,持续带动消费增长。支持服务业统计体系建设, 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队伍和统计规范化建设。
(四)支持对外贸易开放。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加工贸易产业园、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开放平台、重大改革支撑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优化贸易结构、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服务 贸易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外包。支持企业开展市场品牌 推广、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等。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在分配过程中可以采 取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为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等分配的专项资金,通过竞争立项方式确定奖补项目, 采取据实据效分配方式。据实据效分配指依据政策规定的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计算确定奖补金额。
第十条 以补助方式支持的产业扶持政策,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补助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 50%。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按照不重复支持原则,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商务局每年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由镇街、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 业或单位向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区商务局对递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区商务局组织行业、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并视情况到企业或单位 实地调查。
(五)入库。由区商务局将评定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实行择优排序、动态管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应当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年初预算分配方案编制应细化至具体项目和实 施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各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年初预算,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由区商务局按《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于 6月 30 日之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截至 9 月 30 日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区商务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提交绩效目标,对新增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对绩效目标实行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及项 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区商务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 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 监察、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商务局是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密事项外,区商务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 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等信息。除涉密事项外,区财政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相关条款如遇市级及区级专项资金管理修订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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