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新 都 区 财 政 局成都市新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新经济和科技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 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 财制〔2021〕12 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 函〔2022〕9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新都区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2 年 12 月 7 日
成都市新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 号) 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发展新经济、 推动科技创新,保障我区新经济、科技重点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科学分配、规范管理、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区财政局、区新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配管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下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组 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区新科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和管理,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 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 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 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请后,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 跟踪监管项目执行情况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细化分配,向补助对象兑现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完成下达的绩效目标,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引进工业专精特新、重大项目和高能级项目。
(二)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建立新经济企业重点培育 库,根据新经济企业成长特性分类培育、精准施策,强化新经济 企业支持与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大数据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 示范、交流合作平台搭建、人才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着力营造 有利于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四)打造新经济应用场景。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 高效能治理提供解决方案,在智慧城市、社区治理、消费升级等领域推进一批应用场景试点。
(五)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 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七)重点研发支撑计划。聚焦我区主导产业,支持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八)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 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高校院所资金投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领域,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 本化、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在新都区转移转化。
(九)专项工作。聚焦重大任务,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 部署,支持轨道、航空等重大产业或领域发展。
第九条 该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即采取因素法确定专项资金的规模,同时在规模内采取项目法分配至特定项目的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可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 多种方式申报专项资金。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企 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或企业达到政策条款规 定的标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采用奖励的方式。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 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支持 方向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 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 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 新经济和科技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支持方式根据具体政策确定,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
确。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登记注册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区新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按照不重复支持原则,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结合申报企业或单 位信用,若三年内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进入征信 黑名单库的企业或单位不予安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新科局每年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区新科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区新科局对递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区新科局组织行业、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并视情况到企业或单位 实地调查。
(五)入库。由区新科局将评定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实行择优排序、动态管理。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区新科局应当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年初预算分配方案编制应细化至具体项目和实 施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各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年初预算,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由区新科局按《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于 6 月 30 日之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下
达。截至 9 月 30 日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 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区新科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提交绩效目标,对新增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新科局对绩效目标实行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区新科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新科局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 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专项资 金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新经济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 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新科局是新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密事项外,区新科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申报 指南(申报通知)、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 况等信息。除涉密事项外,区财政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新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新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相关条款如遇市级及区级专项资金管理修订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