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收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显化农村土地资源价值,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储,我局深入研究探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了《成都市双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收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成都市双流区棠湖西路一段163号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邮编:610200)。来信请注明“《成都市双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收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4151817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收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成都市双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收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成都市双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收储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收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制度,高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高效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自然资函〔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收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节余指标释义)
节余指标是指在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经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核查、备案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收储释义)
节余指标收储是指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双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合格后,依规对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进行有偿收购的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节余指标收储做好统筹指导,并向区政府报请对节余指标进行收储。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节余指标收储进行联合会审,做好节余指标收储后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做好指导,对节余指标收储做好审核等。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节余指标收储资金保障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节余指标收储相关司法保障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镇(街道)提供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镇(街道)负责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收储全程做好监督管理;向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节余指标收储申请;做好项目成本审计和相关收储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收储主体和价格标准
第六条(收储主体)
我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进行统一收储。
第七条(定价方式)
节余指标项目整理实际亩均成本由镇(街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镇(街道)负责确定并申报。
第八条(收储价格标准)
节余指标收储价格按照项目整理实际亩均成本进行计算,但最高价格不得超过60万元/亩。
第三章 收储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九条(收储流程)
节余指标收储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收储。节余指标所有权人持相关资料向镇(街道)提出收储申请;镇(街道)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同意后向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储申请。
(二)联合会审。区土地储备中心召集项目所在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进行联合会审。
(三)方案报批。联合会审通过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区政府报请对节余指标进行收储。
(四)合同签订。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节余指标所有权人签订《建设用地指标收购协议》。
第十条(提交资料)
节余指标所有权人申请收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节余指标所有权人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协议等)。
(二)收储申请书。
(三)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
(四)项目验收及备案文件。
(五)经全体参与农户同意的项目收储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 收储指标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建档管理)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收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进行登记建档,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收储指标使用)
收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报征需求依规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在本实施办法有效期间获得审批立项但未实施完成的项目,待实施完成后仍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收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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