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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宜科发〔2023〕24号)
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3-02-03 | 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川府发〔2015〕27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科基〔2020〕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调动科技服务机构的主动性,大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券,是由政府面向在我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作为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时用以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的凭证。创新券重点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或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当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进行调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二、组织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管理,所需资金在市级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审核兑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等工作。

三、支持对象与事项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包括:
    1.在我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且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以下简称“创新主体”)
    2.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并收取科技创新券作为服务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机构、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研院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兑付事项为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研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专利代理等科技服务所发生的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兑付支持范围。

四、补贴形式与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通过“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在线申领和兑付,实行实名登记备案,有效期不超过 1年。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报计划使用,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逾期未登记使用的创新券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线申领创新券.可按单项合同服务费用的50%使用创新券,累计最高使用额度不超过30万。政府对兑付的创新券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以千元为单位使用去尾法取整。

五、申领与兑付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应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scstl.org/)进行实名注册,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3.其他相关资料。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扫描件)等。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scstl.org/)进行实名注册,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扫描件);
    2.加盖鲜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3.固定办公场所的照片;
    4.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服务机构须提供);
    5.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实名注册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创新主体在线申领科技创新券。根据创新券发放标准,结合财政资金预算,按照申领和审核顺序,先到先发,发完为止。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付时需与服务机构在线完成互认互通服务确认后,市科技局根据创新主体提交资料进行在线审核:
    1.服务确认函。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扫描件、《宜宾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3.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如委托研发设计合同、检测合同等;属于技术交易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需提供科技查新结果、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专利代理合同、专利受理通知书、初步公告证明。
    4.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测检验认证报告、研发设计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资料扫描件。
    5.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扫描件。
    6.其他相关资料。
    7.如涉及到市外的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兑付时,需以附件形式上传服务机构相关材料(详见本办法第十三条)。若无法上传需提供以上相关纸质资料到市科技局现场审核。 (注:兑付时由创新主体上传到其他资料附件中)已申领的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或者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持券者,需隔一年度方可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创新券补贴方案,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必要时可提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团队复核。

六、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各申请者和科技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创新补贴。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申请者的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市科技局及服务单位对创新主体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需严格保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宜宾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科发〔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