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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眉市科规〔2023〕1号)
来源: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3-02-03 | 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依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实施方案》(川科基〔2020〕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统称“创新主体”)在购买所需科技服务时,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创新主体申请兑付,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补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眉山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眉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包括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含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科技服务机构。
第六条 创新券补助标准和额度:
(一)对创新主体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60%给予补助。各创新主体每年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累计金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不超过5万元、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不超过2万元。
(二)对科技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进行奖补,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各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检验检测认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软件测评、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订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
(二)设计研发。包括新技术委托开发、工艺设计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技术解决方案、集成电路设计、中试及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三)科技代理。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代理、技术转移中介代理、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专利代理、省级(含)
以上创新平台申报认定代理等服务;
(四)科技咨询与评估。包括科技成果评价、创新方法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查新等服务;
(五)科研设施设备共享。包括委托分析测试、委托实验验证、机时共享等服务。
第八条 创新券互认互通。创新券可以用于购买本市或外地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相关服务机构均须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四章  创新券资金管理


第十条 创新券补助资金在眉山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眉山市科技局和眉山市财政局年初根据当年度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超过发放额度后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创新券限申领的创新主体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创新主体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申领兑付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流程如下:
(一)创新主体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地址:
http://cxq.scstl.org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创新主体根据需求在服务平台上提出创新券额度申请,通过审核后得到创新券额度。
(三)创新主体选择需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并签订服务合同书后,在服务平台上提出使用创新券,将合同书上传服务平台。
(四)创新主体、服务机构在服务完成后,将发票、服务完结证明等上传至服务平台。
(五)创新主体在服务平台上申请创新券兑付,同时向市科技局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兑付补助申请表》;
2.服务合同及与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3.服务完结证明(检验检测认证报告、技术方案、评价评估报告等);
4.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科技服务机构向市科技局申请创新券奖补,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眉山市科技创新券机构奖补申请表》;
2.与申请奖补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金额汇总表;
3.与申请奖补对应的服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4.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兑付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根据审查审核结果,市科技局会商市财政局提出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券补助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半年兑付一次。当年1—6月受理的创新券补助申请于当年8月底前兑付,7—12月受理的创新券补助申请于次年2月底前兑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