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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3-02-03 | 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12号)文件精神,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市政府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券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财务管理规范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二)在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平台注册的创新团队、创业者。
    (三)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在平台登记备案,并收取创新券作为服务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章  使用范围、标准及形式


    第七条  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范围及使用标准
    (一)使用范围
    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二)使用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按购买科技服务支出费用的50%使用创新券进行支付,单项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形式。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方式。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领券当年有效。
    第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当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进行调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领与兑付


    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兑付等均在平台上运行。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需在平台注册,科技服务机构需在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根据购买科技服务需求在平台申领一定面额的创新券,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一定比例在平台支付给科技服务机构,并上传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服务效果凭证等资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付时,科技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在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兑付业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直接向科技服务机构兑付,每年实行一次兑付,具体兑付时间以当年发布文件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创新券管理部门根据创新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办理、兑付创新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创新主体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付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创新主体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且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