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十条政策(审议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将具体意见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联系电话:0825-2988598,电子邮:398492849@qq.com)。
附件:《遂宁市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十条政策(审议
稿)》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遂宁市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十条政策
(审议稿)
一、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的财政投入。每年单列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全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建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类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基地、集群),分别给予对应国、省级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全市统筹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全市50%的净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用于保障产业发展,其中工业用地占比不低于30%,涉及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的占比不低于辖区工业用地的30%。鼓励园区处置存量土地,积极盘活闲置土地、清理低效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项目节能审查。全市统筹的能耗替代计划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项目节能审查。对为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腾出用能空间的园区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项目环评审批。对列入特色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可实行技术评估提前介入,推行项目预审,环评文件公示、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查并联开展,最大限度压缩环评审查时限。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统一评估和统一审查,减少企业办理排污许可时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支持运用金融工具赋能。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优势产业园区项目优先使用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全面推开产业链金融辅导,引导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积极申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
七、支持特色产业园招大引强。对国内行业排名前30位的企业在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核心配套企业在遂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市级财政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落地国、省级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激励奖补,用于推进项目落地(本政策如与其他政策雷同或冲突,以本政策为主)。(牵头单位:市经济合作局)
八、支持园区企业申报资金项目和品牌创建。优先支持特色产业园区项目及园内企业项目纳入国家、省重点推荐项目,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专项债券,创建“贡嘎培优”“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等,对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内首次创建成功的“贡嘎培优”“单项冠军”企业的,每创建一个给予所在国、省级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特色优势产业园区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九、支持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创业孵化特色基地、科技园区基地、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等。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园区企业引进“高、精、尖”专业人才。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新引进经国家、省、市评定的专业人才,每引进1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和所引进人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
十、支持园区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支持特色园区探索开展经济区和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提升经济发展职能。对取得明显发展成效的特色优势产业园区,进一步优化相关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升格升级。(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政策可以国家、省政策同时享受,与遂宁市内其他政策重复或类同的,可按最高标准执行。本政策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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